项目排放的有机废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其厂界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是否还需要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创建时间:2024-11-20 16:19
问:某项目排放的有机废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其厂界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是否还需要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答:项目的有机废气排放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不再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