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统一该如何处理?
创建时间:2024-11-20 16:20
问: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统一该如何处理?
答:一是 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标准。二是 国标和地标的污染控制项目相同的,应执行两个标准中的较严值;污染控制项目不同的,两个标准中的相应限值均应执行。三是 国家或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对无组织排放的控制要求。四是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还应执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的相关要求。五是 如有新发布的排放标准,则按照新标准的具体要求执行。
